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研究员《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的观念契合》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人: yl23463永利 | 发布时间: 2023-12-05 | 阅读数:

2023年12月2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研究员应yl23463永利、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的邀请,在yl23463永利B137报告厅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题为《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的观念契合》的精彩讲座。来自刑法学科、刑事诉讼法学科的百余位师生共聚一堂,共同研讨,气氛热烈。讲座由厦门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李兰英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教授、吉林大学王充教授、yl23463永利刑法、刑事诉讼法学科部分教师与谈。

讲座伊始,邓子滨研究员解释了为什么相较罪刑法定原则而言,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更为适宜。接着,邓子滨研究员从四个方面阐述两个基本原则的契合:第一是要义上的契合——解决分权问题。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解决的是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问题,罪刑法定一方面解决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分问题,另一方面解决的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分权问题。第二是表达上的契合——否定模式的语言表达。前者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就不能定罪处罚,后者是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定罪入刑。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否定式的表达比肯定式的表达更加掷地有声。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名大部分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至于小部分条文采用正面加上兜底表述的方式,则突破了罪刑法定。第三是要素上的契合——通过公平告知的方式保护被告人。首先,邓子滨研究员以《闻香识女人》《萨利机长》《基督山伯爵》等经典电影中的片段为例,揭示了听证程序等正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其次,邓子滨研究员提醒同学们,控辩双方的出现意味着在刑事诉讼领域内没有唯一答案,应当以批判性的思维保持对理论与事件的审视。再次,邓子滨研究员深入浅出地以“运猴案”为例,提出事实和规范之间并非不断往返的关系,而是互相拉近和调试的关系。最后,邓子滨研究员否定了用个案正义来衡量社会事件的做法。第四是理念上的契合——结果正确不等于手段合法。邓子滨研究员反对为了满足现实需求而忽视程序正义,不加限制地追求真相的做法。

在与谈环节,田宏杰教授首先从罪刑法定发展史的角度指出,法律的明确性不等于确定性,立法为了保持文字的张力,应当留出合理的解释空间。对于公民个体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同时,她强调司法裁判应当注意疑罪从无的适用语境,确保审判结果经正当程序以公正的方法实现。王充教授首先赞同立法和司法的关系既影响对于罪刑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解,又影响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选择;作为沟通事实和规范之间的主体一定要保持客观中立,要有罪刑法定的信仰。其次,与邓子滨研究员商榷,用“指向性”来强调罪刑法定的价值,是否相较于用“信仰”一词更为妥适。最后,提出了罪刑法定究竟是强调“罪刑”还是强调“法定”的疑问,以及实体正义能否对程序正义进行修正的疑问。陆而启副教授提出,暴力取证罪不涉及主体问题,因为被害人也可以归属证人行列;罪刑法定和正当程序的契合之处还在于,运用不当时都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罪刑法定和正当程序都只是理想,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熊亚文副教授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形式优于实质、程序优于实体的观念在任何时代都不会过时,当今网络社会、风险社会比任何时代都更需要重提罪刑法定。邢文升助理教授提出正当程序是主义还是原则,抑或是理论的疑问,并从入罪角度谈了对于牺牲个案正义的理解。对于上述与谈人提出的商榷意见和疑问,邓子滨研究员一一进行了回应和解答,并再次强调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讲座接近尾声,现场学习氛围仍然浓烈,同学们被邓子滨研究员严谨不乏活泼、风趣不失风度的讲演风格深深折服,更为邓子滨研究员以犀利的目光、敏锐的思想洞察中国刑事法治的能力而深感敬佩。在讲座的最后,李兰英教授做了生动精彩的总结,对本场讲座的形式和内容都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感谢邓子滨研究员为厦大yl23463永利师生们开启了一扇通往知识殿堂的“法律之门”,同时寄语同学们应做一个追求法治理想的法律人,将维护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矢志不渝。讲座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白雅楠、沈戎、钟文环

文/郑天城、许钟灵

审核/熊亚文

审定/张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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