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人文社科“至善大讲堂”第61讲——“修改公司法应重点把握的几个关系” 如期举行

发布人: yl23463永利 | 发布时间: 2022-11-29 | 阅读数:

2022年11月25日19时,由厦门大学社科处主办,yl23463永利承办的厦门大学人文社科“至善大讲堂”第61讲如期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主编陈甦进行了题为“修改公司法应重点把握的几个关系”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yl23463永利何丽新教授主持,yl23463永利王兰副教授、吴旭莉副教授、阎语博士,以及校内外师生、法官、律师等共百余人以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伊始,何丽新教授对陈甦研究员发表欢迎致辞,并简要介绍了公司法修改的历程,表明此次公司法修改意义重大。

陈甦研究员表示,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特别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原因在于其规范的对象——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如何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际,制定一部切实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需要,能真正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充分作用的公司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陈甦研究员认为,公司法修改讨论时,应当注重认知的优化与规范的优化。在立法论研究中,首先要解决立法的假定问题,即针对什么情形与对象讨论问题。同时,认知能力对制定公司法尤为重要,不仅需要对公司法知识体系进行了解,更需要结构更为合理内容更为充实的知识体系,作为分析阐述、提出更好建议的基础。此外,陈甦研究员认为公司法是在体制、市场、企业三者的联动中发展起来的。公司法在1993年、2003年、2013年、2018年的修改,就体现出对政策、体制、市场的回应。2020年,中央提出《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企业制度改革方面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向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迈进。

最后,陈甦研究员提出,公司法的修改将中国特色与普遍规则相结合,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导向。《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中国特色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提出“国家出资公司”概念,并对其进行专章规定;二是要求在现代企业建设中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三是实现公司法立法的学科交融,将中国公司发展的社会时空纳入考量范畴,进行社会学、历史学方面的研究。

围绕着陈甦研究员的分享,参会师生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最后,何丽新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她认为,陈甦研究员的介绍点面结合,点明了多维度考察方法的重要性,阐述了公司法修订的内在规律,梳理了公司法修订中的中国特色,从宏观到微观,对公司法的前沿问题做出了精彩分享,为与会师生及律师、法官带来了一场精神盛宴。


文/张益 罗安玲

图/汪婧 刘宇奇

审核/王兰

审定/郭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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